第98章 地方行政區劃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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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地方三法司要不要調整,請陛下說明白些。”

“讓老臣心裡有底,方便三法司改製。”

不相信皇帝不調整地方三法司機構,袁可立詢問道。

朱由檢對地方三法司機構其實也有考慮,隻是因為對地方事務不熟,不敢輕易決定。

此時袁可立願意商量,他就試著說道:

“縣級就暫時不動,仍舊由知縣負責。”

“但是知縣隻能判決杖刑以下案件,徒刑、流刑案件要提交給法庭正式審判。”

“縣級使用笞刑、杖刑致人死亡和殘疾的,也要追究責任,不能讓他們妄為。”

這是在限製知縣權力,宋朝就規定知縣隻能判決杖刑以下罪犯,大明也規定犯徒流罪者、縣裡擬罪之後要提交給上級。

朱由檢更進一步,明確規定知縣沒有審判徒流罪犯的權力。而且在實行笞刑、杖刑時也要注意,不能打死打殘犯人,防止他們肆意使用刑罰殘民害民。

袁可立對這點同樣十分讚同,覺得應該限製知縣權力,又問道:

“地方法庭應該如何設置?”

“是在提刑按察使司,還是在州府?”

朱由檢想了一下,說道:

“府要設置法庭,由通判、推官負責。”

“州要分彆看待,省直轄的直隸州按照下府對待,由判官負責。”

“府屬州下轄五個縣以上的,同樣按照下府對待。低於五個縣的暫時不變,按照縣級對待。”

對大明省府州縣的設置,朱由檢實在頭疼。

大明開國時撤銷行省下麵的路,改路為府、改行省為三司,直接管轄府州縣,簡化行政區劃體係。

但是府州縣作為遺留問題,即使在後來多有調整,仍舊不儘如人意。

大明知府是正四品,級彆非常之高,隻比按察使低一品,相比被朱由檢降為正三品的布政使也隻是低一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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