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5章 短兵相接!調侃蔡蘭!(1 / 2)

“還是讓我來給你解釋一下吧,蔡律師。”

林昊的聲音傳來。

蔡蘭心中一震。

竟不自覺地緊張了起來。

原告席上。

林昊繼續說道。

“確實如蔡律師所說,被告人喬學博並沒有觸犯強奸罪,也沒有觸犯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任何一項罪名。”

“不過我們一定要明白,我國刑法設立的目的是什麼。”

“懲罰犯罪是我國刑法的直接目的,但是其中蘊含的核心目的,其實是保護人民。”

“通過預防和懲治犯罪,保障國家安全、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。”

“既然這個案子已經得到最高檢的批複,那我們就是來討論這種行為是否合法的。”

“既然是討論,就不能從簡單的現行刑法角度去看它,而是要從更深的本質上去做判斷。”

“我們應該做的,是從刑法的核心目的出發,去討論被告人行為的合法性。”

“所以我們要討論的,其實是被告人喬學博的行為,是否侵害了國家安全、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權益。”

“而我們公訴方的意見,是喬學博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,侵害了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康的合法權益。”

“因此,他的行為必然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,也就應當收到相應的刑事處罰!”

林昊一下就理清了雙方應該討論的重點。

將爭論的焦點聚焦在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目的上。

雙方的辯論瞬間被拉回了正軌。

被告席上。

蔡蘭按捺住緊張的情緒,不屑地說道。

“好一個公序良俗!”

“難道林律師想僅憑一句公序良俗就把我的當事人送進牢獄嗎?”

“本案的女方當事人趙雯今年已經年滿15周歲,已經達到了法定的性同意年齡。”

“況且,我的當事人與趙雯屬於戀愛關係,二人發生性行為是合理合法的。”

“即便他們二人的感情或許並不被公眾所認可,或許確實與我們通常認為的公序良俗並不完全相符。”

“但是如果林律師想說,跟學生戀愛就是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,就是違法犯罪,這樣未免也太過嚴苛了吧?”

“我必須承認,公序良俗有的時候確實可以作為法庭審判的依據。”

“但是在一個刑事案件中,如果僅僅依靠公序良俗來給人定罪,恐怕也站不住腳吧?”

林昊挑了挑眉。

沒想到這個蔡律師還挺能說的。

他笑著說道。

“蔡律師說的沒錯,僅憑公序良俗這四個字,確實無法給人定罪。”

“但是有一個話題我想跟蔡律師探討一下。”

“蔡律師認為,一個老師跟一個未成年的學生談戀愛並且發生關係,並不會對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是嗎?。”

蔡蘭回應道。

“不如我來幫林律師縮小一下範圍。”

“我猜林律師想說的是,一個男老師跟一個未成年的女學生談戀愛還發生了性行為,會不會對女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?”

“我想說的是,身心健康是相對的。為什麼這麼說呢?”

“我們先設想一下,一個十五六歲的女學生,正是情竇初開的年紀。”

“假如他沒有跟他的老師談戀愛,那麼他很有可能跟其他的同齡男生談戀愛。”

“林老師覺得,是一個十幾歲的毛頭小子更懂得嗬護女性,還是一個三十幾歲的成熟男性更懂得嗬護女性?”

“顯然,一個三十多歲的男老師在這方麵會更有經驗!”

“他可以避免很多同齡男性由於經驗不足,而對女生造成的某些傷害。”

“即便是跟社會上的其他男性相比,一個老師天然的責任感,都會使得女孩得到更多的保護。”

“所以我認為,一個男老師跟一個未成年女學生談戀愛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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