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至於2號證人何光,就更不用說了。”
“一個年僅13歲的小孩,對於事物的分辨能力,和對於嘗試的判斷力,都尚不成熟。”
“舉個例子來說,假如他真的看到了卓婷女士用尺子敲打苗露萍女士的頭部。”
“那麼有沒有一種可能,是卓婷女士正在給苗露萍女士進行頭部放鬆按摩。”
“而判斷能力不足的何光小朋友,誤以為那是一種毆打,故而做出了這種證言。”
“當然,我這隻是打了個比方,實際上還可能有無數種可能性。”
“我想說的是,單憑兩個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詞,就對案件事實做出認定,這樣是否太不嚴謹。”
“這是我要提醒法庭的,希望法庭能夠認真地考慮這個問題。”
申慶的話雖然聽起來像是在狡辯。
但是不得不說,在道理上並挑不出毛病來。
雖然這還不足以說服人們的內心。
但也足以讓人見識到申慶的個人能力。
引的無數人為之歎服。
被告席上。
申慶繼續說道。
“第二,我不知道原告是如何找到那把所謂的「戒尺」的。”
“但我必須提醒在座的各位,即便真的如同兩位證人所說,這樣的尺子並不隻有一把,甚至還有很多很多把。”
“我們都不能以這樣的一把報紙做成的尺子,以及它上麵附著的一些指紋,就認定它是用來打人的。”
“我想請問各位,一把紙做的尺子,真的能把人打疼嗎?”
“如果各位真的想要打人,你們會選擇使用這樣一把軟趴趴的尺子嗎?”
“我想,這把尺子可能並不能滿足打人的目的。”
“相反,如果用它來按摩的話,我倒是認為這應該是剛剛好的!”
“所以我並不認同,將這種紙質的所謂「戒尺」,跟打人聯係起來的說法!”
聽申慶這麼一說,有些吃瓜群眾也不禁懷疑起來。
對哦,這種尺子真的能把人打疼嗎?
這該不會真的是按摩用的吧?
申慶繼續表達著質疑。
“第三,1號證人何光說,除了卓婷以外,福利院的其他工作人員也經常打罵院民。”
“且不論何光所說是真是假,我隻想說……證據呢?”
“即便拋開二人證言的可信度不談,我們都知道,想要認定案件事實,單憑證人證詞是不夠的。”
“如果原告方主張認定證人證詞有效,請提供相應的佐證!”
“否則,我方一律不予認可!”
謔!強啊!
紅圈所金牌律師,恐怖如斯!
即便兩個證人的爺孫情再感人。
也不能因此就認定他們說的一定是事實。
畢竟這裡是法庭。
感情用事是不可取的!
還得是擺事實講道理!
不過要說到證據。
林昊可是絲毫不慌的。
要說彆的,林昊可能不一定拿的出來。
但是要說證據,林昊絕對管夠!
求錘得錘!
今天就錘你個心服口服!
林昊不慌不忙地笑了笑,說道。
“申律師,你是想要實證是吧?”
“沒問題,一點證據而已,你想要多少,我就可以給你多少!”
接著,林昊扭頭對著審判席說道。
“審判長,我方申請出示證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