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2章 公開庭審普法(2 / 2)

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。

被告人吳阿坤,在一次同粉絲見麵時。

在酒精的刺激下,因粉絲穿著清涼,長相可愛。

不顧粉絲的強列反抗。

同隨行的朋友,一起把粉絲拖回套房。

強行同粉絲,發生了關係。

事後。

為了掩蓋犯了罪的行勁,對粉絲以威脅加利誘的方式。

讓粉絲選擇了私了。

迫於吳阿坤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,受害粉絲。

被迫接受了私了。

尋釁滋事。

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。

被告人吳阿坤,因不滿龍華公司把他花錢上的熱搜榜。

給擠了下來,以花錢的方式找到水軍。

並發動自己的粉絲。

在互聯網上,有組織的對國家重點科研單位龍華公司。

和網名為我是你大爺的網友,發起了造謠、抹黑等。

帶節奏的惡意攻擊。

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

熱心群眾的舉報視頻、照片、錄音;

被害人陳述;

被告人的雲盤記錄、通話記錄、聊天記錄等;

其它另案處理的被告人證詞;

雲音平台等,提供的交易流水等記錄;

被告人的供述。

上述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、充分。

本院認為。

被告人吳阿坤,作為一個公眾人物。

為了尋求所謂的刺激。

組織他人多次到自己的居所、酒店等進行群體活動。

並通過黑市等,購買笑氣等新型毒品供人吸食。

其行為。

已觸犯了《大寧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零一條之和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的情形。

而其通過暴力手段。

強迫粉絲發生關係和在網絡上組織他人。

攻擊國家重點科研保護單位。

已分彆觸犯了《大寧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和二百九三條之規則情形。

為了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,不受侵犯。

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。

根據《大寧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。

決定,對被告人吳阿坤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
隨著公訴人的公訴書宣讀完畢。

庭審現場,因為有著法庭紀律的約束,還很是平靜。

但通過雲音等平台,觀看普法直播的網友們卻炸了鍋。

“艸,這樣的人,竟然能成為受那些年輕人追捧的明星。

表麵上光鮮亮麗。

私底下,卻有如一個人渣一樣。

要是不被那個熱心群眾給舉報。

怕是所有人都還蒙在鼓裡,太可怕了。

關鍵就這樣的人渣,還成為廣大青少年的喜愛的明星。

甚至。

以這個叫吳阿坤的人為榜樣。”

“誰說不是呢!

太可怕了。

這樣一個要德沒德,要演技沒有演技人,竟然也能成為明星。

難道。

那張臉,就真的那麼重要。

在這看臉的時代真可怕,不過得感謝一下那個熱群眾。

不然,怕是這樣的人渣,還會繼續逍遙。”

“唉!

現在這些所謂的明星,都怎麼了。

一個個玩的這麼花。

那像我們那個年代的明星。

雖然也會有誹聞什麼的,但都是有真本事的。

儘管有些明星的私生活,不咋的。

但演技什麼的真的很好。

哪像現在這些明星。

特彆是所謂的流量小生。

演戲連台詞都不背了,直接數一二三,來配音。

有的流量小生。

在演戲過程中。

甚至。

連人都不到場,直接讓摳綠幕,最關鍵的是。

就這樣,他拿的錢卻還是最多的。

也不知道,現在那些小女生小男生。

為什麼會喜歡這樣的流量小生。

難道就因為他們,長的漂亮帥氣。

好氣啊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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